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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4民初24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林鹤,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4月21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6月24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4月28日生一女杨甲。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孩子杨甲由杨某某抚养;三、李某某于2011年2月8日前支付给杨某某抚养费以及其他赔偿费用共计80000元。但原告在离婚后探视杨甲时,被告不予配合拒绝原告探视,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对其女杨甲每周周末可探视一次,寒暑假期间可探视多次,由被告予以协助;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4年4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6月24日补办了结婚证,2005年4月28日生一女杨甲。2011年1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女儿杨甲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以及各项赔偿共计80000元。后双方因对孩子的探视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对孩子进行探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探视权系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孩子杨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权探视孩子。为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在寒暑假期间探视女儿杨甲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可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各探视女儿杨甲一次,探视地点在告杨某某家中,被告杨某某须积极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