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邹丽妮、邹贵林与娄底市鸿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丽妮,邹贵林,娄底市鸿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第1156号原告邹丽妮。原告邹贵林。被告娄底市鸿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竹山路长青办事处关家组*栋***室。法定代表人:刘艳贞。原告邹丽妮、邹贵林诉被告娄底市鸿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邹丽妮、邹贵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娄底市鸿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邹丽妮提供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担保人邹新兰(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房权��娄底字第××号)及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担保人邹华兰(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担保人柳勇(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担保人刘英玲(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担保人罗晋峰(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作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丽妮、邹贵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娄底市鸿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对原告邹丽妮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担保人邹新兰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担保人邹新兰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担保人邹华兰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担保人柳勇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担保人刘英玲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担保人罗晋峰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文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