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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晋钟、杨建英、李芸珍、李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杨晋钟,杨建英,李芸珍,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负责人米俊录,行长。被执行人杨晋钟,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建英,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芸珍,女,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依据山西省永济市公证处(2015)永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芸珍、李伟共同所有的位于永济市河东大道西侧(世纪花园小区)门面房南侧南角楼14号3层、4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501990-1、501991-1)。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李芸珍、李伟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