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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冷克亮与吴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克亮,吴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375号原告冷克亮,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现住济南市。被告吴志强,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克亮诉被告吴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克亮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克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克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