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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边遇与王小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遇,王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初2916号原告边遇,女,1982年8月6日出生。被告王小见,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6号。负责人宋玉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原告边遇与被告王小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遇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遇诉称:2014年10月1日18时50分,原告骑一辆电动车由北向南行进到房山区窦店镇107国道白草洼村处时,被被告王小见驾驶的×××小客车撞倒,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后经交警处理,认定被告王小见负全责。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初次医疗费被告已经赔偿,现出院二次医疗费,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810元、交通费3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们认可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的事实。在前面的判决书有体现。我们对第一次的判决书进行了赔偿。对于原告现在再要求医疗费、交通费,不同意赔偿。我们第一次已经赔偿完毕。原告再次要求,跟本案无关。并且没有依据。被告王小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18时许,王小见驾驶小客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京保路白草洼村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边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边遇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房山交通支队良乡大队认定:王小见承担事故100%责任,边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边遇为请求赔偿诉至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房民初字第04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边遇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电动车损失共计11572元。后原告继续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经核实,边遇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的医疗费23810元、交通费100元。另查,王小见驾驶的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2015)房民初字第04725号民事判决书、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边遇与被告王小见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小见负全部责任,边遇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边遇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医疗费票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伤情,其就医应乘坐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其要求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元。保险公司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边遇医疗费二万三千八百一十元、交通费一百元。二、驳回原告边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一元,由被告王小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