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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单江伟诉上海乾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江伟,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XX镇XX村X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乾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XX公路XX号XX幢XX室,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法定代表人马红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晓娟,上海乾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上诉人单江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单江伟于2013年8月8日进入上海乾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视公司)从事结构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乾视公司对单江伟进行指纹考勤。乾视公司向单江伟出具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7,2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金每年9,000元,绩效奖金每年18,000元,工资和奖金的发放规定,均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单江伟于2013年8月8日在公司管理制度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本人已收到并已阅读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在职期间本人会严格遵照制度执行”,签收单上所罗列的管理制度中包括《薪酬管理制度》。单江伟于2015年4月29日以快递形式向乾视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乾视公司拖欠工资及绩效奖金、年终奖金,该邮件于当月30日妥投。单江伟实际工作至2015年4月24日,工资结算至2014年11月30日。2015年5月4日,单江伟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乾视公司支付:1、2013年度年终奖3,750元及绩效奖金7,500元、2014年度年终奖9,000元及绩效奖金18,000元、2015年度年终奖3,000元及绩效奖金6,000元;2、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41,689.60元;3、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餐费补贴3,03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日作出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852号裁决,由乾视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单江伟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年终奖合计15,750元及绩效奖金合计31,500元、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41,689.60元及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餐费补贴3,030元,对单江伟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乾视公司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同意支付单江伟工资35,355.05元,而非裁决的41,689.60元。现请求判决不支付单江伟:1、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年终奖合计15,750元及绩效奖金合计31,500元;2、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41,689.60元。原审另查明,2013年12月12日,人事部门的许晓娟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从2013年度开始,研发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与项目绩效考核两项考核工作进行合并,统一考核,考核时间和奖金发放的时间,依然按照原定计划执行(次年3月份考核,4月份奖金发放);与此同时,为便于公司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以及考核奖金的统一核算和发放,公司生产、工程、市场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和奖金发放均统一安排在次年的3月份和4月份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执行。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3日出具的乾视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乾视公司2013年度的净利润为-11,801,550.58元。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乾视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乾视公司2014年度的净利润为-9,456,970.45元。乾视公司2015年1月至4月的利润表显示其每月利润均为负值,至2015年4月,当年累计净利润为-1,589,892.17元。乾视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单江伟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2015年4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每月个人应承担的公积金为63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每月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249.30元,2015年4月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294.50元。乾视公司提供的单江伟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工资明细单载明扣除社保费、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后,每月工资金额应为7,623.98元、7,551.56元、7,551.56元、6,646.39元及5,581.56元。2015年3月有扣除缺勤1,241.38元。单江伟对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金额无异议,对2015年3月和4月的工资金额不予认可,但对这两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金额232.93元及114.62元无异议。乾视公司提供的单江伟2015年3月考勤记录显示,单江伟在当月4日上午、16日全天、19日下午、26日全天、31日全天无考勤记录。单江伟对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乾视公司表示无法提供2015年4月的考勤记录。乾视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员工薪资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三个方面,奖金主要包括年终奖金和绩效奖金两大类。年终奖金依据公司全年实现经营利润而定,如果公司年度经营利润为零或负数,则员工不享受年终奖金。绩效奖金也称浮动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情况和公司年度经营利润情况而定,如果出现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公司年度经营利润为零或负数、考核年度内以任何原因离职的情况之一的,员工均不享受绩效奖金。以自然年度为考评周期,考评时间为自然年次年的3月份,奖金发放时间为自然年次年的4月份。乾视公司表示其之所以在2013年12月12日向员工发送考核和奖金发放的邮件,是因为其不到万不得已不想拖欠员工薪资,其也不想引起恐慌,所以没有说明亏损情况。自2014年3月开始,因亏损导致每月准时发放工资都变得困难,基本都是延期发放工资。单江伟表示乾视公司自2014年5月发放4月份工资时开始拖欠工资。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单江伟的工资标准,但录用通知书明确载明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金每年9,000元、绩效奖金每年18,000元,但同时明确工资和奖金的发放规定,均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单江伟入职时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薪酬管理制度》并已阅读,故确认其已知晓《薪酬管理制度》内容。依据《薪酬管理制度》,如果乾视公司年度经营利润为零或负数,则员工不享受年终奖金及绩效奖金。现乾视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自2013年起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利润均为负数,故其依据该经营状态决定不向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及绩效奖金并无不当,其要求不支付单江伟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年终奖合计15,750元及绩效奖金合计31,500元,可予支持。乾视公司尚未支付单江伟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依法应当予以支付。单江伟对于乾视公司提供的工资清单中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金额无异议,予以确认。依据单江伟9,000元的工资标准,乾视公司应支付单江伟2015年4月1日至24日的工资7,363.64元,扣除已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个调税后,应为6,324.52元。乾视公司提供的2015年3月考勤记录显示单江伟缺勤合计4天,虽单江伟对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故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经核算,应扣除的缺勤工资高于乾视公司工资明细中的金额,故该月工资以乾视公司核算的为准,即扣除已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个调税后,乾视公司应支付单江伟该月工资6,646.39元。综上,扣除代扣代缴的税费后,乾视公司应支付单江伟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36,098.01元。仲裁委员会裁决乾视公司支付单江伟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餐费补贴3,030元,乾视公司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予以确认。单江伟未就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其部分,因无执行内容,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判决:一、上海乾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需支付单江伟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年终奖合计15,750元及绩效奖金合计31,500元;二、上海乾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单江伟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36,098.01元;三、上海乾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单江伟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餐费补贴3,03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判决后,单江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单江伟上诉称,乾视公司2012年至2013年已经出现亏损,但在2013年8月8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告知其此项事实,后来又以未公示过的《薪酬管理制度》有规定为由,因公司亏损拒付年终奖及绩效奖。该合同签订时双方存在不平等性,乾视公司应承担其欺诈行为所致不利后果,支付其年终奖及绩效奖。经核算,其3月份的工资应为7,751.56元,乾视公司应足额支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乾视公司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年终奖合计15,750元及绩效奖金合计31,500元,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37,203.18元。被上诉人乾视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单江伟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补充,乾视公司2012年至2013年已经出现亏损,但在2013年8月8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告知其此项事实。二审审理中,单江伟表示如按2015年3月缺勤4天计算,其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应为36,098.01元。此由二审审理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单江伟以乾视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前已经亏损却未告知为由,主张乾视公司系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应按照《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是否应发放奖金,乾视公司应支付其年终奖及绩效奖,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在就此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单江伟上诉认为其2015年3月未缺勤4天,故原审法院判决乾视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数额有误。经查,原审法院就此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的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单江伟上诉主张其2015年3月未缺勤4天,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单江伟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单江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东和审 判 员  徐 焰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