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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车春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27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车春峰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春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8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春峰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