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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跃辉与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跃辉,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12-1号申请执行人胡跃辉。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跃辉与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正在清收对外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