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与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186号原告孙跃华,女。原告赵永刚,男。原告赵宏财,男。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卫,男,系连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房文秀,男,系连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富儿沟村。负责人姚德东,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印,男。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与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跃华及其与原告赵永刚、赵宏财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卫、房文秀,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姚德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诉称,原告孙跃华与原告赵永刚、赵宏财系母子关系,始终居住在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毛祁屯小组,在1982年生产队解体时,原告家分得土地3.95亩,一直耕种到2011年土地被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征用,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以原告家于1986年户口迁至开发区管辖的黑鱼沟村,2005年11月原告家户口又迁到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为由,认为原告不是富儿沟村村民,不能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3.92万元的补偿款。原告家户口空挂在黑鱼沟村没有分到土地,迁到毛祁屯街道没有人就业也没享受低保待遇,始终在耕种土地,应每人享受3.92万元占地补偿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占地补偿款每人3.92万元。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辩称,三原告于1986年将户口迁至同乡的黑鱼沟村,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三原告已取得了黑鱼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原告放弃承包没与被告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三原告也没有交纳农业税、乡统筹、特产税,没有享受粮食直补,三原告不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得到占地补偿款,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孙跃华与原告赵永刚、赵宏财系母子关系,始终居住在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1982年生产队解体时,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与沈占平、赵宏丽5人分得原锦西县杨郊乡富儿沟村第七(毛祁屯)生产队土地3.95亩(登记名为沈占平),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一直进行耕种。1986年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赵宏丽户口迁至本乡黑鱼沟村,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分得土地)。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没与被告(原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富儿沟村民委员会)签订第二轮(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农业(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向村组交纳过相关的农业税、乡统筹、特产税,没有享受粮食直补,2005年11月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户口又从黑鱼沟村迁到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变为非农业户口(没有人就业也没享受低保待遇),2008年原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富儿沟村民委员会变更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但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一直耕种到2011年,该土地因棚户区改造被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征用。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在分配已收到土地补偿费时,未给付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土地补偿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孙跃华陈述,被告负责人姚德东陈述,土地清册、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第七小组分地人口表、农业承包合同、乡统筹特产税征收明细表、七组农业税收表、粮食直补清单、税改后土地面积产量汇总表、富儿沟村第七村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第七村民小组征地补偿金分配方案的批复、补偿明细表等复印件,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黑鱼沟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在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户口已迁入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黑鱼沟村二组,应由黑鱼沟村分地,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虽没有承包土地,但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黑鱼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属于本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土地权益应在黑鱼沟村二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虽继续耕种土地,但没与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原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富儿沟村民委员会)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同时亦未履行交纳相关农业税、乡统筹、特产税的义务,没有主张享受粮食直补,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已不具有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富儿沟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跃华、赵永刚、赵宏财的起诉。诉讼费2652.00元,减半收取1326.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