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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桂华与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华,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女,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吕洪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4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