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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柏运物流有限公司,李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84号原告:上海柏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枫。委托代理人:洪华龙。被告:李永。原告上海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柏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的起诉。审 判 员 方燕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戚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