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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卜俊兰申请陈国良杜险峰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俊兰,杜险峰,白国华,黄建军,陈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卜俊兰,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兴发集团商品楼2-322号。被执行人杜险峰,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南环焱妮吧。被执行人白国华,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银河家属楼2-323号。被执行人陈国良,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家属楼1-50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黄建军的代发工资款3500元直至扣清人民币60400元整时止。二、此款执结汇入申请人卜俊兰在中国工商银汉账号为6222020605007169614的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