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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1291号原告蔡某某,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本院开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前,以其与被告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