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4执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闫忠才与赵尊库买卖合同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忠才,赵尊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367-2号申请执行人闫忠才被执行人赵尊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执367-2号裁定书,于2016年0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尊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尊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尊库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