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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李志刚、王秋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李志刚,王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560号。负责人袁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王秋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刚、王秋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1577.29元(含借款本金245000元、利息4327.89元及本金罚息42.06元、利息罚息55.34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诉讼费5237元、执行费39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