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永生闫卫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生,付建峰,闫卫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生,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桂行志,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卫鹏,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代表人鲍怀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付建峰,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诉人李永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永生及及其委托代理人桂行志、被上诉人闫卫鹏、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平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付建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李永生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主张其妻袁正毕肢体四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被上诉人人财保险平舆支公司、闫卫鹏应支付扶养费,提交了袁正毕的残疾证。袁正毕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影响,原审法院应予查明,直接予以驳回不妥。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