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梁礼仕与郑泽芬、梁磊、梁飞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礼仕,郑泽芬,梁磊,梁飞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梁礼仕,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1日。被执行人郑泽芬,女,汉族,生于1960年9月8日。被执行人梁磊,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8日。被执行人梁飞跃,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10日。本院受理梁礼仕申请执行郑泽芬、梁磊、梁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301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磊、梁飞跃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执行人郑泽芬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继承人梁平的资产进行查封,但申请执行人黄明军明确表示暂不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将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梁磊、梁飞跃在继承或者清理梁平的遗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郑泽芬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梁礼仕借款本金12000元,被执行人郑泽芬承担案件受理费11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