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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李玉梅、曾维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李玉梅,曾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81号原告李小玲,女,生于1966年8月29日,汉族。被告李玉梅,女,生于1965年10月29日,汉族。被告曾维超,男,生于1965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诉被告李玉梅、曾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玲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李玉梅、曾维超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李小玲负担。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