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李玉梅、曾维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李玉梅,曾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81号原告李小玲,女,生于1966年8月29日,汉族。被告李玉梅,女,生于1965年10月29日,汉族。被告曾维超,男,生于1965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诉被告李玉梅、曾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玲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李玉梅、曾维超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李小玲负担。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