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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少军诉被告屈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军,屈明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31号原告刘少军,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屈明英,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军诉被告屈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军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少军负担。审判员  王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睿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