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少军诉被告屈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军,屈明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31号原告刘少军,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屈明英,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军诉被告屈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军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少军负担。审判员 王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睿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