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亮与被执行人李玉华、邹纪刚、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李玉华,邹纪刚,邹晓文,王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孙亮被执行人:李玉华、邹纪刚、邹晓文、王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亮与被执行人李玉华、邹纪刚、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玉华、邹纪刚房产于2016年4月18日已被查封(轮候),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我院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