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蕊娟与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蕊娟,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蕊娟。被执行人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湖南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魏有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蕊娟与被执行人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