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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颖与于健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颖,于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于颖,无职业。被执行人于健民,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颖与被执行人于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在原居住地居住,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唐执二字第7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东平审 判 员  郑新宇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