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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永洪与胥启华、罗炳云、罗飞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洪,胥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412-1号申请执行人梁永洪,男性,1969年3月1日出生,住荥经县。被执行人胥启华,男性,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荥经县;罗炳云,男性,1954年1月2日出生,住荥经县;罗飞,男性,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荥经县。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川1822执字第412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胥启华所有的在工行四川省雅安荥经支行账户上存款29843元,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胥启华在工行四川省雅安荥经支行账户上存款2984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腾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