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942号原告周某某,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冉某某,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海滔独任审判。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海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自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