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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942号原告周某某,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冉某某,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海滔独任审判。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海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自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