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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财保52号满友莲与张志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财保52号申请人满XX,女,196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本县高村镇XX社区**号,身份证号码:43302********。被申请人张XX,女,196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本县高村镇XX社区**号,身份证号码:43302********。申请人满XX就与被申请人张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请人张XX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存款70000元。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满XX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XX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满XX所有的座落在本县高村镇房屋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满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晚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