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树全申请深证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树全,深证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527-1号申请执行人胡树全。被执行人深证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58号716室。代表人昌荣。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树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证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赔偿款48247.2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深证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胡树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