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钱晓兵与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章亚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钱晓兵,章亚武,阮卫明,郭继平,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人民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章亚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勇,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晓兵。原审被告章亚武。原审被告阮卫明。原审被告郭继平。原审被告江苏绘天建设��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郭继平。上诉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晓兵及原审被告章亚武、阮卫明、郭继平、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商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