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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杨桦与孙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桦,孙广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95号原告:杨桦,男,汉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孙广轩,男,汉族,1948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桦诉被告孙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桦于2016年4月18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桦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影附(2016)皖1225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