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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雷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953号原告雷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