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雷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953号原告雷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