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华强与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强,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015号原告吴华强,男,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冉春林,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7号,注册号500106000037063。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吴华强与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陶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