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沈忠良与周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忠良,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沈忠良。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良。沈忠良与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海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周良应归还原告沈忠良借款10万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105000元,由被告于签订调解协议时支付原告5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款由被告直接汇至原告(户名:沈忠良开户行:农业银行海虞支行账号:6275)。如被告对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加付违约金2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借款和利息10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以及违约金2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双方自行达成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