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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小治、孙玉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小治,孙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小治,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孙玉珍,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小治、孙玉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玉珍所有的车牌号为赣K×××××汽车无法查找。且被执行人黄小治、孙玉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款20265元及执行费203元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简谊莲审 判 员  廖红明代理审判员  梁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程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