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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杜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良,杜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23号申请人王建良,男,1969年生,汉族,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人,住。被申请人杜树林,男,1959年生,汉族,井陉县微水镇马村人,住。申请人王建良与被申请人杜树林为欠款发生纠纷,申请人王建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树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杜树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吴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