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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竞与许公平、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竞,许公平,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741号原告:张竞。被告:许公平。被告:吕丽。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竞与被告许公平、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竞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