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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卢宗会与胡铁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宗会,胡铁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卢宗会,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铁钢,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宗会与被执行人胡铁钢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宗会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铁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宗会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迟延履行金。经执行,被执行人胡铁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铁钢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