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周炳树、伍安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炳树,伍安荣,刘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周炳树,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申请执行人伍安荣,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刘明福,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明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909128元、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16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明福所有的位于柳江县xxx市场街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作鼎代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