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倪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倪倩,柳建根,马银芬,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翁汉铫,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柳建根,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倪倩,职业不明。被执行人:柳建根,系余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马银芬,职业不明。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陆素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5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倪倩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怡景花园15幢三单元202室的房地产[另附车位120一只,储藏室10-58一间;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8073**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8)第10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