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革与被告刘振雄、刘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字第2704号原告周文革,男,生于1959年11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东沙泰和家园,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5911113632。被告刘振雄,男,约41岁,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榆阳区东沙和顺雅苑5号楼2单元601号,系榆阳区常兴和胜利煤矿董事长。被告刘美美,女,约41岁,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振雄妻子。原告周文革与被告刘振雄、刘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文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振雄、刘美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文革撤回对被告刘振雄、刘美美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革撤回对被告刘振雄、刘美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退还原告周文革。(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建强审 判 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高宝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