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龙连荣、李继彬等与玉田县腾龙网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连荣,李继彬,玉田县腾龙网吧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连荣,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沫斌,玉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彬,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沫斌,玉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田县腾龙网吧,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窝洛沽镇工商所西院。经营者:李连永,该网吧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马明禄,该网吧业务员,特别授权。上诉人龙连荣、李继彬和上诉人玉田县腾龙网吧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第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继彬系李文军的继父,原告龙连荣系李文军的母亲。2012年8月5日晚9时许,李文军到被告玉田县腾龙网吧上网,在2012年8月6日21时许,李文军在被告处的15号电脑开通包天业务直到2012年8月7日中午,李文军因上吐下泻,被告处的网管张玉春发现李文军的不适症状后,打电话通知被告的经营者李连永,李连永拨打120后,李文军被120救护车送到玉田县第二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8月11日15时许,李文军医治无效死亡。2012年9月27日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文军系因百草枯中毒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李文军系因百草枯中毒死亡,不能确定本案被告系直接的侵权行为主体,但李文军在被告处上网并交纳网费,被告从中获得利润,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玉田县腾龙网吧补偿二原告因李文军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因二原告一直主张权利,故本院对被告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玉田县腾龙网吧(经营者李连永)补偿原告李继彬、龙连荣因李文军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继彬、龙连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原告李继彬、龙连荣负担2465元。被告玉田县腾龙网吧(经营者李连永)负担300元。二原告李继彬、龙连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2465元,被告玉田县腾龙网吧(经营者李连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300元。判后,龙连荣、李继彬及玉田县腾龙网吧不服上述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龙连荣、李继彬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死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死者延迟救治。2.被上诉人违法超时营业,致使死者长时间停留在网吧,该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监控录像,致使案件侦破毫无进展,此过错之三。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有明显过错,应适用过错赔偿原则。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玉田县腾龙网吧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本案二被上诉人之子李文军死于2012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二被上诉人权利已经超出诉讼时效。2.李文军上网时身体不适,上诉人及时拨打了120,已经尽到救助义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玉田县腾龙网吧对龙连荣、李继彬的上诉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即使玉田县腾龙网吧经营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玉田县腾龙网吧不是赔偿责任主体。龙连荣、李继彬对玉田县腾龙网吧的上诉答辩称:1.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继彬早在2013年3月4日就在玉田县法院起诉,随后把玉田县医院和玉田县第二医院就误诊起诉了。在诉讼两个医院期间,李继彬多次要求窝洛沽法庭对本案进行立案,最后在2014年5月7日把案子立上了,2014年年底我把案子撤诉了。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文军是在网吧中毒的,这个案子不应当是补偿责任,应当是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12年8月5日晚至2012年8月7日下午,李文军在上诉人玉田县腾龙网吧上网,2012年8月7日早晨,玉田县腾龙网吧工作人员发现李文军身体不适将其送至医院,经最终确诊李文军系百草枯中毒死亡。上诉人玉田县腾龙网吧作为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对在其处消费人员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玉田县腾龙网吧超时营业,使李文军能够长时间在网吧停留,虽在发现李文军身体不适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将李文军送至医院,对于李文军中毒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超时经营应对李文军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由上诉人玉田县腾龙网吧补偿上诉人龙连荣、李继彬15000元并无不妥。双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继彬、龙连荣负担150元,由上诉人玉田县腾龙网吧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边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