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玉进与谢军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进,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181-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军,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玉进与谢军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玉进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5830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军名下车牌号为陕A589**小型机动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181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 朗执行员 胡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