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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玉进与谢军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进,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181-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军,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玉进与谢军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玉进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5830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军名下车牌号为陕A589**小型机动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181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 朗执行员  胡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