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凯远与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森汇分公司、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远,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森汇分公司,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农副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张凯远,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晋中市左权县寒王乡石港村村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森汇分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文苑街。负责人杜韶伟。被告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文苑街。法定代表人杜韶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明,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田森农副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高村。法定代表人陈记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远与被告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森汇分公司、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农副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910元,减半收取9955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10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东海审 判 员 陈国栋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