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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晓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4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东,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刑满释放;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刑满释放;201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1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第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晓东于2016年2月19日17时许,在本市渝中区解放西路重庆中医骨科医院八楼,趁无人之机,撞门进入801医务科办公室,盗得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820元和价值608元的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同月21日,被告人杨晓东在解放东路被民警捉获归案。被告人杨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晓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提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的报案材料、证人吴某某、徐某、石某某、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杨晓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二千四百二十八元。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至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