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丁素琴与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素琴,林建荣,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丁素琴,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林建荣,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朱丽丽,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素琴与被执行人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建荣、朱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34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建荣、朱丽丽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林建荣、朱丽丽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建荣因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本院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1275号刑事判决已于2013年11月12日生效,判处林建荣有期徒��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被执行人朱丽丽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林建荣、朱丽丽尚欠申请执行人丁素琴执行款1343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玲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