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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兰景秀与马福东、马园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景秀,马福东,马园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833号原告兰景秀。被告马福东。被告马园园。原告兰景秀与被告马福东、马园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德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景秀、被告马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景秀诉称,2015年8月8日,被告马福东持木棒与被告马园园在皇庄镇××后街原告家,对兰冬雨进行殴打。过程中,原告及兰冬雨被打伤,经三河市中医院诊断,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因原告没钱便没有住院治疗,在家休养,现伤情未痊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14.66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福东辩称,同意支付原告的合理费用,但原告需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被告马园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兰景秀在庭审中提交三河市公安局作出的三公(皇)行政决字(2015)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三公(皇)行政决字(2015)0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部分陈述为:2015年8月8日,马福东持木棒与马园园在皇庄镇××后街兰景秀家,因马福东前女婿兰冬雨前日在三河市区砸坏兰冬雨前妻马芳窗户,对兰冬雨进行殴打,过程中兰冬雨父亲兰景秀、兰冬雨母亲刘金英也分别被马福东和马园园打伤。三河市公安局据查明的事实,对马园园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对马福东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被告马福东对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可。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到三河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头颅顶部皮裂伤,右肘部软组织损伤,双下肢皮肤划伤,右踝部软组织损伤。本院结合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核实确认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如下:一、医疗费:原告提交票据证明在三河市中医医院支付医疗费1814.66元,被告马福东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二、误工费:原告因侵权受伤,要求误工费符合常理,但未提交诊疗机构关于误工期限的建议,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对误工期限进行证明。根据原告伤情,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本院酌定为15日。原告另提交董志新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近三个月没有上班,十一月中旬回到证人单位上班。原告提交的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该证明中亦未说明原告固定收入情况,被告马福东对该证明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定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每日42.22元计算,原告误工费共计633.30元。三、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600元,主张系往返医院治病及到公安局做鉴定时支付,但依法应予支持的交通费系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原告主张的做鉴定产生的交通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维护。另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已包含救护车费一次200元,参照原告提交的诊疗票据,本院对原告自医院返回家中的费用酌定维护100元。综上,经本院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为2547.96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二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马福东亦予以认可,故对二被告实施致原告受伤的侵权行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连带予以赔偿。经庭审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2547.96元,被告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福东、马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兰景秀合理损失人民币2547.96元。二、驳回原告兰景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福东、马园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