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史玉华与高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华,高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2831号原告史玉华,女,194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告高亚生,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原告史玉华与被告高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亚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玉华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5年9月中旬,被告因建房向原告借款34000元,承诺用几天就还给原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将存折密码告诉了被告让其自己去银行取款,被告已支取了上述款项。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9月,被告高亚生为原告史玉华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高亚生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案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高亚生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史玉华与被告高亚生系母子关系。2015年9月中旬,被告因建房向原告借款34000元,承诺用几天就还给原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高亚生欠34000元”。后原告将存折密码告诉被告让其自己去银行取款,被告已支取了上述款项。因被告未能偿还该款项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高亚生偿还原告史玉华借款3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