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任正伟与重庆市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伟,重庆市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884号原告任正伟,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谈云才、黄永华,重庆市黔江区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冯百熠,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陈建华,男,生于198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任正伟诉被告重庆市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正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正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任正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