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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明波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782号罪犯赵明波,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赵明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赵明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嘉奖2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明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