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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天津传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传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传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与月牙河交口南侧道俊华园24-2-102。法定代表人杨晓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钰文,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泰,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文涛,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传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897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传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118300元,于2016年3月8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3787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天津传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