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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488号原告姚某,公务员。被告赵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姚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