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易某与易某、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659号原告易某被告刘某被告易某被告易某被告易某被告易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1诉被告刘某、被告易某2、被告易某3、被告易某4、被告易某5、被告易某6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易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36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756元由原告易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容成